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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登记中进一步规范复印件材料审查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5/24 7:57:55 浏览次数:7233 来源:


关于在房屋登记中进一步规范

复印件材料审查确认的通知

 

邵房交[2011]24

所属各股室:

近来发现个别企业当事人提供虚假复印件材料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为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复印材料,履行好房屋登记机构“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能。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在房屋登记中进一步规范复印件材料的审查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房屋登记的材料能够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收件员在收取复印件时,应负责与原件核对,在核对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这里所说的“经有关机关确认”,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证明”的原则,由发证机关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对法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作如下规定:(一)企业法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事业法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社会团体申请房屋登记的,提交的身份证明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邵武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