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因银行抵押登记次数多,为减少相关材料的重复提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2012年度银行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登记备案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各银行应于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抵押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屋登记机构依申请登记材料办理抵押登记。为方便抵押人,减少抵押人到交易大厅重复签字,房屋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及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由各银行负责收集提供,由银行对抵押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加盖审查人印章。同时应做好抵押人委托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手续,以确保抵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三、申请登记材料中关于抵押价值、担保债权数额、合同主体资格等属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协商议定的民事合同内容,不属房屋登记机构审核的内容。自
四、各银行如需实行抵押登记费一月一结的,应提前书面函告我所。
五、为提高办事效率,从今年起对已办结的抵押登记业务我们将通过发送短信通知领取,为此请各银行将本单位领证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一并报备。
办理备案联系人:张水兰;电话:6217180
特此函告
邵武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